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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消协消费警示 买到处理品不享“三包”

2012年09月13日 13:39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jingshi/2012/0913/438951.html

中秋、“十一”两节将至,商家推出各种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有的商家借机将“处理品”和“特价打折商品”混淆销售,以逃避“三包”责任。泰安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正确区分“处理品”和“特价打折商品”,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经营目的,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被称为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

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作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也就是说,应该把“处理品”列入非正品的商品之内。商家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应保存好有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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