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8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该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何月芳(南浔伟芳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JKCTN2E;住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长盛路3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从位于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陶建明经营的湖州康山珍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货一箱5kg咸菜,索要进货查验记录为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价3元/kg,散装称重销售,售价10元/kg,2022年5月30日抽检咸菜1kg,除抽检外,剩下的咸菜已出售完。当事人经营的咸菜货值金额50元、获利3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咸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咸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 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潘燕青(南浔和孚宗敏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03MA2F4CRE5X;住所(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振兴路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从位于位于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倪百安经营的湖州常升果品批发部进货10kg芒果,索要进货查验记录为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价9元/kg,散装称重销售,售价16元/kg,2022年5月30日抽检芒果2kg,除抽检外,剩下的芒果已出售完。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货值金额160元、获利7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 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8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通告显示,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该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何月芳(南浔伟芳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JKCTN2E;住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长盛路34-2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从位于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陶建明经营的湖州康山珍珍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货一箱5kg咸菜,索要进货查验记录为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价3元/kg,散装称重销售,售价10元/kg,2022年5月30日抽检咸菜1kg,除抽检外,剩下的咸菜已出售完。当事人经营的咸菜货值金额50元、获利3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咸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咸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 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潘燕青(南浔和孚宗敏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03MA2F4CRE5X;住所(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振兴路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从位于位于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倪百安经营的湖州常升果品批发部进货10kg芒果,索要进货查验记录为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价9元/kg,散装称重销售,售价16元/kg,2022年5月30日抽检芒果2kg,除抽检外,剩下的芒果已出售完。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货值金额160元、获利7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情节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办案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减轻处罚清单》 所列适用条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7期)(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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