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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货款“汇款用途”说了不算

2012年11月07日 08:4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641843.html

原告周先生先后7次通过银行向被告东方软件公司汇款共计12万余元,后周先生以东方软件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却被法院以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起诉。

诉讼中,原告周先生仅提供了7份汇款用途一栏载明为“借款”的个人汇款凭证,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但被告东方软件公司则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周先生向其公司购买软件产品所支付的货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软件企业认定书、原告周先生在其公司销售平台上的订单查询页、用户信息及IP地址截屏页等证据。

庭审过程中,周先生认可东方软件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其是在东方软件公司的诱导下才购买了相关软件。经法院询问后,周先生也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亦不愿放弃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先生与东方软件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裁定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起诉。

法官提示,以汇款方式发生的资金流动,仅凭“汇款用途”的描述并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如本案中的个人汇款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如借条、欠条等),债务人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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