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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设施不健全 顾客受伤商家赔

2012年04月11日 10:0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ba/555871.html

熊先生因为滑雪摔伤致骨折,与北京军都山滑雪场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滑雪场因为保护设施不健全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6日上午,熊先生与朋友前往军都山滑雪场滑雪。通过两个多小时对雪质和雪具的适应和在滑雪场中级道的热身,他与一个朋友一同乘缆车来到滑雪场的高级道。

熊先生在滑雪场高级道滑落过程中发现雪道坑洼不平,下滑过程缓慢。他中途滑倒一次,由于保护网的保护,身体并未受伤。

熊先生称自己滑倒后滑雪场工作人员并未进行劝阻和任何保护。随后,他继续下滑,并通过回转的方式控制下落速度。熊先生从雪道左侧向右侧回转过程中,左脚雪板脱落,造成速度和方向失控,他又一次摔倒在地上。熊先生的朋友王某和雪场工作人员发现他无法活动,呼叫雪地摩托车将他拉到医务室。经诊断为两处骨折并伴有韧带拉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熊先生称,军都山滑雪场保护设施安置不得当导致自己受伤,事后滑雪场只提供了一份赔偿上限为3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熊先生起诉要求军都山滑雪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近5万元。

经查,军都山滑雪场在雪道入口处采用黄色字体警示初级滑雪者勿上中、高级道。雪道两侧均设置了完全防护网,但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原告损害的发生。被告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被告尽到了一定的警示、提醒义务,但事实上仍然没有排除危险源的存在,未能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应当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熊先生医疗费、误工费8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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