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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划伤停车场担责

2012年09月26日 09:0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wu/627660.html

轿车在停车场内被划伤,车主王先生将停车场经营者某拓展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调解结案,停车场给付王先生5000元。

2011年7月14日23时11分,王先生驾车驶入拓展公司地下停车场。23时40分左右,王先生返回停车场,发现车辆多处被划伤,随后报警。

王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将车停放于拓展公司停车场,拓展公司收取了相应的停车费,因此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拓展公司有责任提供安全保护义务,现由于拓展公司疏于管理、监控设施不到位导致自己车辆被划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拓展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用3800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拓展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在拓展公司停车场车辆划伤无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拓展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原告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拓展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车辆的划伤是在停车场内造成的,拓展公司应当履行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停车人车辆毁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拓展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3800元,鉴定费5700元由拓展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拓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经过合议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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