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退货却被要求预留5000元 老年人购物维权何时休?
最近,李女士的母亲听了一场保健品讲座。“听完讲座后,母亲购买了一套据说有保健功能的床上用品,我得知后认为不靠谱,就让母亲联系商家‘××老年网’退货,当时货还没有送上门,商家同意退单但却表示要留下1000元作为预留款,以后可用于保健品消费。我认为这不合理,希望对方能将这1000元退还。”李女士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
消费者说:
为何退单还得扣下1000元预留款
希望商家可以退给我们
消费者李女士:之前,我母亲去听了一场保健品讲座。听完后,她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套据说具有保健功效的床上用品。当日下班回家后,我得知了这件事,觉得有些不靠谱,就让母亲联系该单位退货。
当时,货还没有送上门,商家答应退单,但却表示只能退给我们4000元,剩下的1000元作为我们的预留款,以后可用于购买其他保健品。
在告知预留1000元时,商家和我母亲签订了一张手写的存货单,上面写明我母亲在“××老年网”预存1000元的产品。但我认为,我们没有其他的购买需要,若要购买也可下次购买时再支付。我再三提出希望商家能将这1000元退还。
之后,我母亲也曾多次前往该机构,但仍没拿到1000元。而且,在商家的推荐下,我母亲还参加了当时的促销活动,又花100元购买了两盒羊奶粉,且商家表示后来会将购买羊奶粉的钱连同之前的1000元(共计1100元)一并退还给我们。
前些天,商家告知我母亲,还可以前往再领两盒羊奶粉,如此,账户内的1000元就不再退还给我们。这让我很纳闷,之前我们花了100元购买羊奶粉,为何现在就凭两盒羊奶粉,就要抵销账户内的1000元?我们不需要羊奶粉,仍坚持最初的诉求——希望商家能将1000元退还。
律师提醒:
一般商品在完好的情况下
消费者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解读:“此事例中,所提到的手写的存货单,与机打的合同、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只要消费者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商家只要没有违背约定的条款,就表示并没有违约。”
对于此类相关事件,陈林兵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首先应注意看清所付钱款的种类(类似定金、预付金、货款等);其次,应看清自己购买的是什么,即产品、服务等的具体内容以及单价等;再次,还需看清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最后,应注意看清合同、协议等中是否有写明关于退款的相关条款(如:无理由退货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商家说:
协商之后要给消费者七盒羊奶粉
并非消费者所说的两盒
(记者联系上消费者所提供的该机构相关负责人吴先生。)
吴先生:当时预留1000元,是基于我们和消费者之间的协商而定。我们承诺消费者的是,我们会将消费者当时购买两盒羊奶粉的100元钱退还给她,但是1000元不能退,但我们可以再给消费者7盒羊奶粉,而不是消费者所说的两盒。当时,消费者说要回家和自己的孩子商量一下,就没有再给我们回复。
至于“为何要预留1000元”,我是最近10天才接手该消费者的相关工作,不知晓以前协商的相关情况。另外,我也无权做主将1000元退还给消费者。
(随后,记者将吴先生所说情况反馈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不认同吴先生的说法。“当时,他们并没有和我母亲协商,只是告知她1000元不能退还,只可以拿羊奶粉,我们不需要羊奶粉,希望可以退钱。”李女士说。)
最近,李女士的母亲听了一场保健品讲座。“听完讲座后,母亲购买了一套据说有保健功能的床上用品,我得知后认为不靠谱,就让母亲联系商家‘××老年网’退货,当时货还没有送上门,商家同意退单但却表示要留下1000元作为预留款,以后可用于保健品消费。我认为这不合理,希望对方能将这1000元退还。”李女士致电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反映。
消费者说:
为何退单还得扣下1000元预留款
希望商家可以退给我们
消费者李女士:之前,我母亲去听了一场保健品讲座。听完后,她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套据说具有保健功效的床上用品。当日下班回家后,我得知了这件事,觉得有些不靠谱,就让母亲联系该单位退货。
当时,货还没有送上门,商家答应退单,但却表示只能退给我们4000元,剩下的1000元作为我们的预留款,以后可用于购买其他保健品。
在告知预留1000元时,商家和我母亲签订了一张手写的存货单,上面写明我母亲在“××老年网”预存1000元的产品。但我认为,我们没有其他的购买需要,若要购买也可下次购买时再支付。我再三提出希望商家能将这1000元退还。
之后,我母亲也曾多次前往该机构,但仍没拿到1000元。而且,在商家的推荐下,我母亲还参加了当时的促销活动,又花100元购买了两盒羊奶粉,且商家表示后来会将购买羊奶粉的钱连同之前的1000元(共计1100元)一并退还给我们。
前些天,商家告知我母亲,还可以前往再领两盒羊奶粉,如此,账户内的1000元就不再退还给我们。这让我很纳闷,之前我们花了100元购买羊奶粉,为何现在就凭两盒羊奶粉,就要抵销账户内的1000元?我们不需要羊奶粉,仍坚持最初的诉求——希望商家能将1000元退还。
律师提醒:
一般商品在完好的情况下
消费者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林兵解读:“此事例中,所提到的手写的存货单,与机打的合同、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只要消费者在相关合同、协议上签字,商家只要没有违背约定的条款,就表示并没有违约。”
对于此类相关事件,陈林兵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协议时,首先应注意看清所付钱款的种类(类似定金、预付金、货款等);其次,应看清自己购买的是什么,即产品、服务等的具体内容以及单价等;再次,还需看清相关的权利义务条款;最后,应注意看清合同、协议等中是否有写明关于退款的相关条款(如:无理由退货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商家说:
协商之后要给消费者七盒羊奶粉
并非消费者所说的两盒
(记者联系上消费者所提供的该机构相关负责人吴先生。)
吴先生:当时预留1000元,是基于我们和消费者之间的协商而定。我们承诺消费者的是,我们会将消费者当时购买两盒羊奶粉的100元钱退还给她,但是1000元不能退,但我们可以再给消费者7盒羊奶粉,而不是消费者所说的两盒。当时,消费者说要回家和自己的孩子商量一下,就没有再给我们回复。
至于“为何要预留1000元”,我是最近10天才接手该消费者的相关工作,不知晓以前协商的相关情况。另外,我也无权做主将1000元退还给消费者。
(随后,记者将吴先生所说情况反馈给李女士,李女士表示不认同吴先生的说法。“当时,他们并没有和我母亲协商,只是告知她1000元不能退还,只可以拿羊奶粉,我们不需要羊奶粉,希望可以退钱。”李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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