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人在微信购物被骗过? 消保法为你维权
摘要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利用微信社交平台即“朋友圈”从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的新模式。它是一种熟人营销策略,在一定的圈子里,隐蔽性很强,然而又由于这种营销存在未知性和盲区,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艾媒网综合报道 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利用微信社交平台即“朋友圈”从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的新模式。它是一种熟人营销策略,在一定的圈子里,隐蔽性很强,然而又由于这种营销存在未知性和盲区,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朋友圈”购物容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商品质量无法保障,不能只靠经营者的自律;二是对于虚假宣传的商品,消费者没有辨别能力;三是交易没有发票,无法证明交易行为的存在;四是出了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把消费者拉进黑名单,让别人无法找到自己;五是产品出了问题,售后服务不好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建议:一是谨慎购买某些商品,比如不知名的、存在一定隐患的美容护肤产品;含有宣传疗效的保健品和食品也尽量不要购买。二是商品交易前一定要让对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三是在交货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或收据,留好对方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四是保存好聊天记录和其他有效证据,以备维权。五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和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此,法院表示,“个体户”微商在微信上不需要实名注册认证,不确定性很多,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纠纷,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律师认为,微信购物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解决,前提是能够确定卖家主体是谁。
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适用消保法
现在,在微信里购物、尤其是私人交易时,大多是顾客先给卖家打钱,卖家再安排发货,至于是不是按时发货、质量怎么样,只能全凭信任。
例如,消费者张小姐不久前从一个微信卖家那里买了手机流量,20元500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钱后,对方先是没有回应,后来干脆将她拉黑,流量也没了着落。更难办的是,张小姐没有保存聊天记录,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无法维权。
张小姐的遭遇可能只是微信购物无法维权的一个缩影。目前,微信购物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些纠纷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备受关注。
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引发广泛关注。有消费者质疑,按照这份报告的说法,“我在微信里消费,就不算消费者,权益就不受保护了?”
之后,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魏义铭进一步解读说,对于微信上的多种买卖形式要区分看待。第一种是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用消保法来调整和规范。第二种是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销产品或者进行交易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保法调整的范围。第三种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应当属于消保法调整的范围。第四种是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以适用消保法来调整和规范,应当属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范畴。”魏义铭说。
微信购物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
曾为上海市消保委代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宪认为,和需要通过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网购不同,个人通过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务,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张,消费者无法准确得知卖方的信息,“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能确定卖家真实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消费者如果到消保委去投诉微商往往也无法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不过,他指出,不管微商是否是个人,只要消费者与微商之间发生了交易,在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他报价,我需要,我付钱,他给我东西,就是合同行为了。”江宪认为,微信购物并不是无法可管的真空地带,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解决,前提是能够确定卖家主体是谁。
“如果发生了交易行为,付了钱之后,卖家不发货,还能以诈骗行为来定性,这就又构成了刑事案件。”江宪也表示,微信购物目前确实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地带,政府如何监管,确实给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微信平台应尽到义务
对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则表示,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社交领地,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有障碍,“公权力是不能随意侵入私权力的,如果在私人朋友圈卖东西,政府部门即使要调查取证,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然不能侵入私人领域。”
因此,他认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还是应该找商家进行协商,谁销售谁负责。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进行微信购物的时候,也应该明确自己购物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作为成年人,你应该清楚微信购物是没有具体消费保障的,如果东西异常便宜,那就要考虑下商品是不是有问题。如果真的遇到问题,消费者应该清楚自己会否发生损失。”他说。
刘春泉还认为,作为微信运营的平台方,对于消费者购物纠纷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觉得平台应该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比如微信朋友圈里不能买卖枪支弹药毒品。平台对销售行为不承担直接的销售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平台的责任,腾讯公司的微信团队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微信上常见的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实现的扩展。”
该负责人表示,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侵权,可以通过微信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摘要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利用微信社交平台即“朋友圈”从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的新模式。它是一种熟人营销策略,在一定的圈子里,隐蔽性很强,然而又由于这种营销存在未知性和盲区,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艾媒网综合报道 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利用微信社交平台即“朋友圈”从事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购物的新模式。它是一种熟人营销策略,在一定的圈子里,隐蔽性很强,然而又由于这种营销存在未知性和盲区,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朋友圈”购物容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商品质量无法保障,不能只靠经营者的自律;二是对于虚假宣传的商品,消费者没有辨别能力;三是交易没有发票,无法证明交易行为的存在;四是出了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把消费者拉进黑名单,让别人无法找到自己;五是产品出了问题,售后服务不好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建议:一是谨慎购买某些商品,比如不知名的、存在一定隐患的美容护肤产品;含有宣传疗效的保健品和食品也尽量不要购买。二是商品交易前一定要让对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三是在交货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或收据,留好对方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四是保存好聊天记录和其他有效证据,以备维权。五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和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对此,法院表示,“个体户”微商在微信上不需要实名注册认证,不确定性很多,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纠纷,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律师认为,微信购物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解决,前提是能够确定卖家主体是谁。
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适用消保法
现在,在微信里购物、尤其是私人交易时,大多是顾客先给卖家打钱,卖家再安排发货,至于是不是按时发货、质量怎么样,只能全凭信任。
例如,消费者张小姐不久前从一个微信卖家那里买了手机流量,20元500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钱后,对方先是没有回应,后来干脆将她拉黑,流量也没了着落。更难办的是,张小姐没有保存聊天记录,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无法维权。
张小姐的遭遇可能只是微信购物无法维权的一个缩影。目前,微信购物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些纠纷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备受关注。
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引发广泛关注。有消费者质疑,按照这份报告的说法,“我在微信里消费,就不算消费者,权益就不受保护了?”
之后,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副处长魏义铭进一步解读说,对于微信上的多种买卖形式要区分看待。第一种是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易,不适用消保法来调整和规范。第二种是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销产品或者进行交易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保法调整的范围。第三种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应当属于消保法调整的范围。第四种是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以适用消保法来调整和规范,应当属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范畴。”魏义铭说。
微信购物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
曾为上海市消保委代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宪认为,和需要通过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网购不同,个人通过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务,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张,消费者无法准确得知卖方的信息,“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能确定卖家真实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消费者如果到消保委去投诉微商往往也无法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不过,他指出,不管微商是否是个人,只要消费者与微商之间发生了交易,在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他报价,我需要,我付钱,他给我东西,就是合同行为了。”江宪认为,微信购物并不是无法可管的真空地带,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解决,前提是能够确定卖家主体是谁。
“如果发生了交易行为,付了钱之后,卖家不发货,还能以诈骗行为来定性,这就又构成了刑事案件。”江宪也表示,微信购物目前确实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地带,政府如何监管,确实给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微信平台应尽到义务
对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则表示,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社交领地,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有障碍,“公权力是不能随意侵入私权力的,如果在私人朋友圈卖东西,政府部门即使要调查取证,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然不能侵入私人领域。”
因此,他认为,消费者在微信购物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还是应该找商家进行协商,谁销售谁负责。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进行微信购物的时候,也应该明确自己购物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作为成年人,你应该清楚微信购物是没有具体消费保障的,如果东西异常便宜,那就要考虑下商品是不是有问题。如果真的遇到问题,消费者应该清楚自己会否发生损失。”他说。
刘春泉还认为,作为微信运营的平台方,对于消费者购物纠纷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觉得平台应该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比如微信朋友圈里不能买卖枪支弹药毒品。平台对销售行为不承担直接的销售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平台的责任,腾讯公司的微信团队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微信上常见的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实现的扩展。”
该负责人表示,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侵权,可以通过微信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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