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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宁庆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及钩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鞋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2月12日 08:4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12/11/content_6562964.htm

上海海关官网发布关于杭州宁庆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及钩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鞋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7〕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7〕第14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杭州宁庆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1963L28

法定代表人:龚战战

住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北街道回龙村村民委员会二楼201

2017年9月23日,当事人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法国一批PU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720双,标有“WAHL”商标的电推剪240个,价值合计FOB64800元人民币。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WAHL”商标权利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WAH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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