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行政处罚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药生罚〔2020〕3号,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违法生产、销售醋没药(批号:190401)货值金额55531.76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6595.28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药监药生罚〔2020〕3号
当事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桂20150267,有效期:2020年3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0340305038N
住所(住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路花村原四中校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令民
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路花村原四中校园
案件来源
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401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于2019年7月4日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抽样,于2019年8月20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WZ2019YPC000525)。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该批次醋没药生产数量为302kg,销售302kg,销售单价为183.88元/kg,货值金额为55531.76元,被抽检6kg,销售退回296kg,销毁296kg,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我局认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违法生产、销售醋没药(批号:190401)货值金额55531.76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6595.28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药生罚〔2020〕3号,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违法生产、销售醋没药(批号:190401)货值金额55531.76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6595.28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药监药生罚〔2020〕3号
当事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桂20150267,有效期:2020年3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0340305038N
住所(住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路花村原四中校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令民
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路花村原四中校园
案件来源
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401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于2019年7月4日由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抽样,于2019年8月20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WZ2019YPC000525)。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该批次醋没药生产数量为302kg,销售302kg,销售单价为183.88元/kg,货值金额为55531.76元,被抽检6kg,销售退回296kg,销毁296kg,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我局认为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醋没药(包装规格:1000g,批号:1904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为[性状]项和[检查]项下的“松香酸”项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处违法生产、销售醋没药(批号:190401)货值金额55531.76元三倍的罚款共计166595.28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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