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井下景源堂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口罩” 被罚
2020年02月26日 09:3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20-02/24/content_8269016.htm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天津井下景源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井下景源堂”)因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70元,被罚款75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该公司2020年1月21日从个人手中购进白色普通防雾霾口罩10个,采购价格18元/个。后以25元/个的价格放在店内销售,已全部售出。上述口罩无任何标签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经核算,该公司销售上述口罩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公告称,该公司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75元。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书,天津井下景源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井下景源堂”)因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70元,被罚款75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该公司2020年1月21日从个人手中购进白色普通防雾霾口罩10个,采购价格18元/个。后以25元/个的价格放在店内销售,已全部售出。上述口罩无任何标签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经核算,该公司销售上述口罩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公告称,该公司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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