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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悬着的“70年大限”应有个法律了结

2011年01月20日 17:10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pinglun/2011/0120/343825.html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婚姻有7年之痒,房产有70年之痛。上海规土局一则公告中出现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样,引发舆论大哗。117日,上海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这一回应并未消除民众的顾虑,反而增添了新忧。依回应中的说法,自动续期被替换成了申请续期,而续期申请能否获批完全掌握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审批者说你这地块有公共利益需要,于是不批准你的续期申请,公民又到何处说理去?

此前,多数民众都抱有同一个预期:政府迟早会解决“70年大限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免费自动续期将不会构成障碍。所以,在房产销售上,土地使用年限并未成为房价的影响性因素。买到50年期房产的人,也并不觉得就比买到70年期房产的人少了20年的使用权。

但多个渠道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政府只是将这一问题延后处理,并不表示认同了免费自动续期。《物权法》起草及审议期间,舆论曾就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有过一次热议。在各色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下,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外,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具体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20093月,媒体报道了一份出自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受关注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被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这种立法一旦通过,如何续期、是否有偿、有偿的数额等关键问题便都操控在行政机关手中。幸而受舆论压倒式的质疑,该份草案至今仍未传出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消息。

从上述草案和上海相关部门的回应中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对于掌控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有着强烈的权力欲望。在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现实之下,媒体和民众理应对此类与民争利的抢权行径保持高度的警惕。

要化解“70年大限上已然形成的诸多困惑,还得求诸立法机关。一项涉及民生的基本法律问题,不应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另行制定规定。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所谓法律保留,就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自我膨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预先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经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才能发动。

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成立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公开征集小组成员和民间意见。一俟草案成熟应及时公开、广泛征求民意。此项修法,不排斥行政部门的参与,但不能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行政部门主导。长期悬搁的“70年大限也应有个法律上的了结,让房产真正成为恒产,让拥有房产者也能拥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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