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岂能随意从客户账户中划走资金
利用中国工商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对于这个“中国黄金第一案”,山东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6月26日《齐鲁晚报》)
试想一下,你买卖股票赚了点钱,证券公司突然宣称你是“不当得利”,并且直接将钱从你的账户划走,这该多荒谬、多可怕啊。在我看来,“中国黄金第一案”就是这样荒谬的事情。试问,银行哪来的权力随意从客户账户中划走资金?银行如此强盗操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哪还有任何保证?就算银行的确认为客户是“不当得利”,是否也应先到法院起诉,申请冻结相关资金,然后在法院判决之后再行划拨?
十天获利2100多万元,看起来的确是获利巨大;可是,对比其投入的3.2亿元资金总量,盈利不过六个多点,连一个涨停板都不到,获利比例其实算不得什么。当然,该案重点并不在此处;除了银行无权擅自划走客户账户资金之外,“中国黄金第一案”最值得质疑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纸黄金交易中,银行究竟是中介还是交易方?二是,按照既定程序,通过银行交易系统正常获利,即使银行辩称系统存在漏洞,是否可算客户“不当得利”?
在前一个问题上,法院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事情真是这样吗?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中,虽然所有交易都是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直接发生,但证券公司只是中介而不是直接交易方,纸黄金交易中银行同样也只是一个中介而已。最典型的证据就是,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银行都要从中收取手续费。如果不是中介,银行凭什么收取手续费呢?你见过一方还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续费的直接买卖交易吗?退一万步说,就算银行的确是直接交易方,买卖合同真的可以单方面随意撤销吗?在投资者获利后,银行可以单方面撤销;那么在亏损时,投资者是否也可以单方面撤销?法院“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判决,简直毫无契约精神与合同意识。
在后一个问题上,银行认为系统对“止损委托”交易方式存在漏洞,该拒绝而没有拒绝,所以是“宋荣贵钻了系统的空”。具体到“止损委托”交易方式是否存在漏洞,外人无法判定;但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投资者根据银行系统正常进行交易,不应为系统存在所谓漏洞而承担责任。就算有漏洞,那也是银行自己的事情,怎么能让对方担责?
纸黄金交易本身就是一买一卖,买到了并且卖出了,交易就完成了,谁也不能后悔“不该卖”或者“不该买”,凭什么银行就有这样的悔改权,并能以如此霸道的方式行使呢?如果所有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像工行这样随意撤销已完成的交易,市场早就乱套了。作为中介,银行在投资者获利后竟将获利全部据为己有,其实就是明抢。基本诚信都不在,谁还敢在工行购买纸黄金?
利用中国工商银行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对于这个“中国黄金第一案”,山东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6月26日《齐鲁晚报》)
试想一下,你买卖股票赚了点钱,证券公司突然宣称你是“不当得利”,并且直接将钱从你的账户划走,这该多荒谬、多可怕啊。在我看来,“中国黄金第一案”就是这样荒谬的事情。试问,银行哪来的权力随意从客户账户中划走资金?银行如此强盗操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哪还有任何保证?就算银行的确认为客户是“不当得利”,是否也应先到法院起诉,申请冻结相关资金,然后在法院判决之后再行划拨?
十天获利2100多万元,看起来的确是获利巨大;可是,对比其投入的3.2亿元资金总量,盈利不过六个多点,连一个涨停板都不到,获利比例其实算不得什么。当然,该案重点并不在此处;除了银行无权擅自划走客户账户资金之外,“中国黄金第一案”最值得质疑的还有两个问题:一是,纸黄金交易中,银行究竟是中介还是交易方?二是,按照既定程序,通过银行交易系统正常获利,即使银行辩称系统存在漏洞,是否可算客户“不当得利”?
在前一个问题上,法院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事情真是这样吗?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中,虽然所有交易都是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直接发生,但证券公司只是中介而不是直接交易方,纸黄金交易中银行同样也只是一个中介而已。最典型的证据就是,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银行都要从中收取手续费。如果不是中介,银行凭什么收取手续费呢?你见过一方还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续费的直接买卖交易吗?退一万步说,就算银行的确是直接交易方,买卖合同真的可以单方面随意撤销吗?在投资者获利后,银行可以单方面撤销;那么在亏损时,投资者是否也可以单方面撤销?法院“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判决,简直毫无契约精神与合同意识。
在后一个问题上,银行认为系统对“止损委托”交易方式存在漏洞,该拒绝而没有拒绝,所以是“宋荣贵钻了系统的空”。具体到“止损委托”交易方式是否存在漏洞,外人无法判定;但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投资者根据银行系统正常进行交易,不应为系统存在所谓漏洞而承担责任。就算有漏洞,那也是银行自己的事情,怎么能让对方担责?
纸黄金交易本身就是一买一卖,买到了并且卖出了,交易就完成了,谁也不能后悔“不该卖”或者“不该买”,凭什么银行就有这样的悔改权,并能以如此霸道的方式行使呢?如果所有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都像工行这样随意撤销已完成的交易,市场早就乱套了。作为中介,银行在投资者获利后竟将获利全部据为己有,其实就是明抢。基本诚信都不在,谁还敢在工行购买纸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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