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勿忘以人为本 内部规定也得尊重事实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经济之声评论员何京玉今天点评的题目是:银行服务勿忘以人为本,内部规定也得尊重事实。
何京玉:我们今天讲的是一个新法制报报道的案例。
2002年8月的一天,有一位客人,我们就给他起名叫王强,携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未带身份证,在与该行协商后,王强获准仅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存款手续。于是王强便随手编了个身份证号码和假名,办理了户名为张强的整存整取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并且该行为王强出具了存单。2011年,王强持该存单到银行要求兑付,不料,银行以王强未能提供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与该存单不存在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兑付。眼看着自己的钱取不出来,王强非常着急,一趟趟地找银行协商,都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王强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兑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王强诉称,自己当年存款时,是经银行工作人员同意以张强名义和自己临时杜撰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银行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本金及利息。银行辩称,办理储蓄业务均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然后银行柜面人员将储户填写的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等信息录入电脑,之后打印存款凭条,向客户出具存款凭单,涉诉存单上存款人姓名与凭条存款人姓名一致,因此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无任何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及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本案涉诉存单本息已超过5万元,且为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该行要求其提供存款人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供。因此该行拒绝兑付并无不当之处,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怎么判决的呢,法院的判决书说,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必须持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王强在承诺书中已自认存款时所填写的身份号码系其自编的,且经公安部门确认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因此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根本是无法提供的。且经审理查明,存款时确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万元本金,因此双方存款关系成立,在存款人无法提供张强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仍应进行承兑。遂判决被告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强本金5万元及存单对应的利息。
我想从这个案子我们总结这么一点,就是不论顾客是用什么化名把钱存在银行的,银行只要接受了存款,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商业关系就成立了。因此银行是不能用自己规定的理由拒绝支付存款的。
我还发现了这样一个案例。广东东莞有一个打工妹阿梅,今年25岁。来自四川,刚来东莞打工时,还不满十六岁,无法办理身份证,就用自己的照片和老乡“阿燕”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身份证。2006年10月,阿梅用有“阿燕”名字的身份证到东莞某银行开户,并在随后几年把6万多元存入该账户。2009年12月,阿梅去银行取款。由于长期没用过账户密码,阿梅忘记了密码。因密码错误输入的次数太多,账户被自动锁住。与银行交涉后,银行要求阿梅找“阿燕”本人来,才能办理取回密码业务。但阿梅已找不到老乡“阿燕”了。无奈之下,阿梅只好状告银行。
2010年12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司法鉴定,法院认定涉案账户系阿梅开立,存款系阿梅存入,银行应向阿梅支付该账户款项。但同时认为,本案之所以发生,根源在阿梅借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开户。故本案的受理费1576元、鉴定费3000元应由阿梅自行承担。
两个案子最后的结果都是银行支付了存款,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银行总会利用内部规定来拒绝支付存款。记得我之前讲过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存款无法从瑞士银行支取的问题,其实银行也是公司,很多情况下表现得并不正义,出现了纠纷,我们还是要利用法律的武器,起诉他们。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经济之声评论员何京玉今天点评的题目是:银行服务勿忘以人为本,内部规定也得尊重事实。
何京玉:我们今天讲的是一个新法制报报道的案例。
2002年8月的一天,有一位客人,我们就给他起名叫王强,携5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未带身份证,在与该行协商后,王强获准仅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存款手续。于是王强便随手编了个身份证号码和假名,办理了户名为张强的整存整取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并且该行为王强出具了存单。2011年,王强持该存单到银行要求兑付,不料,银行以王强未能提供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与该存单不存在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兑付。眼看着自己的钱取不出来,王强非常着急,一趟趟地找银行协商,都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王强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兑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王强诉称,自己当年存款时,是经银行工作人员同意以张强名义和自己临时杜撰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双方之间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银行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本金及利息。银行辩称,办理储蓄业务均先由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然后银行柜面人员将储户填写的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额等信息录入电脑,之后打印存款凭条,向客户出具存款凭单,涉诉存单上存款人姓名与凭条存款人姓名一致,因此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时无任何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及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本案涉诉存单本息已超过5万元,且为自动转存的定期存单,该行要求其提供存款人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供。因此该行拒绝兑付并无不当之处,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怎么判决的呢,法院的判决书说,虽然依据法律规定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必须持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王强在承诺书中已自认存款时所填写的身份号码系其自编的,且经公安部门确认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因此张强的有效身份证明根本是无法提供的。且经审理查明,存款时确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万元本金,因此双方存款关系成立,在存款人无法提供张强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仍应进行承兑。遂判决被告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强本金5万元及存单对应的利息。
我想从这个案子我们总结这么一点,就是不论顾客是用什么化名把钱存在银行的,银行只要接受了存款,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商业关系就成立了。因此银行是不能用自己规定的理由拒绝支付存款的。
我还发现了这样一个案例。广东东莞有一个打工妹阿梅,今年25岁。来自四川,刚来东莞打工时,还不满十六岁,无法办理身份证,就用自己的照片和老乡“阿燕”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身份证。2006年10月,阿梅用有“阿燕”名字的身份证到东莞某银行开户,并在随后几年把6万多元存入该账户。2009年12月,阿梅去银行取款。由于长期没用过账户密码,阿梅忘记了密码。因密码错误输入的次数太多,账户被自动锁住。与银行交涉后,银行要求阿梅找“阿燕”本人来,才能办理取回密码业务。但阿梅已找不到老乡“阿燕”了。无奈之下,阿梅只好状告银行。
2010年12月,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司法鉴定,法院认定涉案账户系阿梅开立,存款系阿梅存入,银行应向阿梅支付该账户款项。但同时认为,本案之所以发生,根源在阿梅借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开户。故本案的受理费1576元、鉴定费3000元应由阿梅自行承担。
两个案子最后的结果都是银行支付了存款,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银行总会利用内部规定来拒绝支付存款。记得我之前讲过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存款无法从瑞士银行支取的问题,其实银行也是公司,很多情况下表现得并不正义,出现了纠纷,我们还是要利用法律的武器,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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