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被困电梯可索赔”或成一纸空文
又有一个“保障群众利益”的规定出台了!报载,按照广州率先试行的电梯“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长时间被困电梯的乘客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单从表面看,这个规定的确是对老百姓的一个保障,也是对电梯管理者、维护者的一种约束。但细看里面的细则内容,你马上会产生疑虑。例如:“长时间被困”如何界定?此外,赔偿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责任分配比例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与其他的所谓赔偿机制一样,都需要当事人千方百计去找相关部门,走完繁复的程序,才能索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这类事件的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人或单位承担,而一旦出现由几个不同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这种情况,当事人很容易被当做皮球来踢。类似的索赔遭遇并不少见:各责任单位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想其他部门先理赔,于是“推、耍、抛、踢、打太极”等招数都用齐。最后,当事人面对数额不高而程序繁复的维权过程,只能强忍一股怨气而无奈地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严格的措施约束,面对可能要担负的责任,相关单位想到的往往不是提高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能力,而宁愿减少电梯运行的时间,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这样一来,受影响的还是老百姓。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说说类似的问题。那些打着“维护群众权益”、但出发点与终点背道而驰的制度,宁愿不要出现都别让大家看见。老百姓可以从一个简单的规定中,看到相关部门的诚意、能力和执行力。这些规定是走过场、做政绩、喊口号、忽悠上级领导的,还是真正具有实操性、能够落到实处的,大家都能看得清。当一些口号式、表面式的规定出台时,传达给老百姓的,不是相关部门对于事情的关注,也不是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而是其敷衍老百姓利益的不负责任态度。
当执法和监管的能力还没有达到要求,当时机还没有成熟,当相关的部门还没有联动起来,当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力支撑,当执行性、约束力度还没达到实际可操作的时候,这些规定还是放在抽屉里比较合适。
又有一个“保障群众利益”的规定出台了!报载,按照广州率先试行的电梯“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长时间被困电梯的乘客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单从表面看,这个规定的确是对老百姓的一个保障,也是对电梯管理者、维护者的一种约束。但细看里面的细则内容,你马上会产生疑虑。例如:“长时间被困”如何界定?此外,赔偿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责任分配比例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与其他的所谓赔偿机制一样,都需要当事人千方百计去找相关部门,走完繁复的程序,才能索取自己应得的赔偿。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由于这类事件的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人或单位承担,而一旦出现由几个不同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这种情况,当事人很容易被当做皮球来踢。类似的索赔遭遇并不少见:各责任单位都有自己的道理,都想其他部门先理赔,于是“推、耍、抛、踢、打太极”等招数都用齐。最后,当事人面对数额不高而程序繁复的维权过程,只能强忍一股怨气而无奈地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严格的措施约束,面对可能要担负的责任,相关单位想到的往往不是提高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能力,而宁愿减少电梯运行的时间,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这样一来,受影响的还是老百姓。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说说类似的问题。那些打着“维护群众权益”、但出发点与终点背道而驰的制度,宁愿不要出现都别让大家看见。老百姓可以从一个简单的规定中,看到相关部门的诚意、能力和执行力。这些规定是走过场、做政绩、喊口号、忽悠上级领导的,还是真正具有实操性、能够落到实处的,大家都能看得清。当一些口号式、表面式的规定出台时,传达给老百姓的,不是相关部门对于事情的关注,也不是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而是其敷衍老百姓利益的不负责任态度。
当执法和监管的能力还没有达到要求,当时机还没有成熟,当相关的部门还没有联动起来,当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力支撑,当执行性、约束力度还没达到实际可操作的时候,这些规定还是放在抽屉里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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