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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的罚款对消费者有多大益处

2012年09月06日 15:16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pinglun/2012/0906/437430.html

8月中旬,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发起价格战,因为“光打雷不下雨”而引发了“忽悠消费者”的声讨。据悉,国家发改委价监局近期对电商价格战展开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包括,虚构原价即促销价高于原价、没有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商家实际有货却在网店上显示无货等,涉嫌欺诈消费者。发改委称将惩处相关行为,但目前还未有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

按有关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对照观之,尽管电商们打的是一场眼球大战,但说它们涉嫌价格欺诈并不冤枉。从行政职权而论,发改委插手调查、进行处罚也是有法可依。全国瞩目之下,发改委也因此被寄予厚望,似乎能否主持公道、保护消费者利益,就在此一举了。问题是,发改委这一“举”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么?

答案也许并不令人乐观。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通过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这是一种间接的消极的保护,即靠监管和惩罚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伤害。那么只有当相关罚款足具威慑力,才能起到作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商们最终即使受到处罚,估计也就是几十万了事。这样的处罚不过是温柔一刀。

发改委是不是应该罚得更狠一点,当然可以讨论,但是这个讨论不是建立在保护消费者的理由之上。这由主管部门的角色所决定。是的,发改委代表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尽好守夜人职责,既不代表企业,也不代表消费者。它之所以惩罚电商,是要维护市场经济的规矩。至少,具体的受害消费者不可能从行政罚款中去分一杯羹。我们不能指望发改委的行政行为本身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

对消费者利益更大的保护,应该通过另外一套逻辑来完成,即消费者对自身的保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意味着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可以通过一套法律体系去维权。这才是直接的积极的保护。消费者受保护的力度,取决于法律完善和运行畅通的程度。问题是,这样一套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在现实中很不给力。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受制于法律诉讼的成本,散兵游勇的消费者恐怕很难有积极性为一笔买卖而提起诉讼。如果赔偿不是一倍,而是十倍,情形将会大不一样。同时,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真正的集团诉讼,所谓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威力。至于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则刚刚纳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

也正是因为法律渠道的自我保护机制不力,消费者只能将厚望寄托在有关部门的惩罚基础之上。于是,一种呼唤行政干预的“青天”情结就总是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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