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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门”最新消息:“洋品牌”保修政策升级

2010年09月28日 15:12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xfpd/szcj/hysm/smjd/346624.html

背景:9月25日,在辽宁省工商局举行的“三星(中国)公司平板电视投诉听证会”上,省消协明确指出:三星(中国)公司的企业“三包”规定应当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本质要求,主要零部件应当实行三年保修,不应当有2010年1月1日之前购买包修1年,之后购买包修3年的区分,对消费者不应当实行差别性待遇、歧视性待遇。听证会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9月27日上午,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再次召开“知名家电企业执行‘三包’规定座谈会”,三星代表当场承诺即日起“消费者所购买的三星电视均可享受从购买之日起 ‘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的服务”,索尼代表也发言表示了同样的承诺。

三星代表表示,本次保修政策的升级,使三星电子成为中国市场上率先全面实施平板电视屏幕三年保修政策的外资品牌。中国三星将秉承“消费者至上”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自身服务平台的建设,力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三星电子将继续致力于深植中国市场,不断完善和提升服务内容,深入贯彻“称心、舒心、放心”的服务理念,为广大的中国消费者提供全球领先的产品与服务。

索尼代表紧随三星代表之后发言,表示了与三星相同的服务承诺。

紧接着,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齐本义宣读了《关于敦促松下、夏普、东芝、日立、LG、飞利浦等平板电视执行“三包”规定的公开信》。公开信中说,辽宁省消协通过对部分国外知名品牌平板电视官方网站保修情况的调查获知,松下、夏普等品牌平板电视屏幕保修期限也存在时段差别,其实质是对消费者实行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对于平板电视"三包"服务中出现的上述情况,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消协组织坚决反对。

公开信中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从"三包"规定的立法精神,以及平板电视主要部件是发挥基本功能的关键部件这一原理来看,平板电视显示屏无异于汽车的发动机,是不折不扣的主要零部件。因此,各品牌平板电视"三包"期限低于国家"三包"期的规定是无效的,必须要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履行"三包"规定的法律义务。

"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两心不可以得一人,一心可得百人"。我们郑重希望上述品牌平板电视生产企业以中国孟子、淮南子之言共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及时纠正在售后服务方面的不当做法,积极履行中国"三包"规定,取信中国消费者,将企业自身发展主动融入到13亿中国消费者福祉中来,13亿中国消费者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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