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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家用汽车消费问题透析

2011年11月08日 14:12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qi/489503.html

隐瞒信息 强制消费

湖北家用汽车消费问题透析

近日,记者获悉,湖北省消协开展的“家用汽车消费热点评议活动”已圆满结束。该活动于今年5月开始,主要针对近年来该省家用汽车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业潜规则和投诉热点等涉嫌侵权问题进行系列评议。评议结果显示,目前该省家用汽车消费领域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热点问题。

误导宣传虚假承诺

在汽车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使用夸大性能、配置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或虚假承诺;零配件以旧充新、以次充优欺瞒消费者;强制提车加装饰,变相加价提车等问题。

腾讯大楚网网友:今年有换车的打算,在4月份到湖北鼎杰(奥迪4S店)咨询奥迪Q5轿车的价格,其销售人员告知,奥迪Q5需要在原价基础上加价5万元购买,付款后4个月才能提车,并且加价的5万元不能开在购车发票里。

据统计,部分汽车经营者存在加价提车的现象,加价方式主要表现为:强迫消费者加价提车。目前,尤其是畅销车型的汽车经营者,存在强制消费者在公布的销售价之外另行增加价格购买汽车,或以车辆资源有限,需要额外的费用调剂资源为由,进行变相加价提车的行为;强迫消费者购买车内饰或者配件的方式,变相加价提车。部分汽车经营者存在强迫消费者购买汽车装饰,加装GPS导航系统、电子倒车系统等变相加价行为。

法律透视:加价提车涉嫌强制消费。汽车经营者利用购销环节中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营造紧张气氛,在定价之外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评语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价格法》针对类似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武汉市徐女士:今年4月份在雷诺武汉销售店,购买一辆2010款豪华四驱雷诺科雷傲轿车,在交付车辆资料时,消费者发现交付的车辆系2010年3月生产、同年5月入关的库存车,徐女士当即要求该店换车,但该店以车辆没有登记上牌是新车为由,拒绝更换车辆,目前徐女士正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该省部分汽车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汽车固有质量问题或汽车真实情况,将库存车、问题车或销售前就知晓存在瑕疵的车辆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透视:隐瞒问题销售涉嫌误导消费。我国《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信息”。而商家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购买或者使用服务的相关情况,《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汽车固有质量问题或汽车真实情况,将库存车、问题车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误导消费的嫌疑。

售后服务变单包

目前在汽车售后服务过程中,几乎不存在“三包”,基本是单包,即:过度维修、只修不换、维修技术不过关、配件价格不透明。

腾讯大楚网网友:今年5月份在武汉洪山区仁和路特一号东湖和平汽车园的湖北三山天马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科鲁兹SE自动版轿车。5月25日提车后,刚开出店门不到几公里就发现空调不制冷,后经过该公司检查被告知是汽车空调压缩机坏了,需更换压缩机。消费者认为刚买的新车还没开回家,就出现质量问题,着实让人不敢信任,要求换车或退车。该公司答复没有换车、退车的规定,拒绝退换只能维修。

据调查,目前,湖北省大部分汽车经营者在汽车“三包”期内,只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和更换零配件或部件的服务,免除了在保修期内为消费者提供更换整车和退车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透视:“三包服务只单包”涉嫌限制消费。汽车作为商品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商品的特殊性,汽车的零部件成千上万个,且都来自于不同的配套厂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汽车“三包”对厂家的要求比较高。但并不能因此就剥夺消费者应当享受的权益和免除汽车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法》明确指出,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和生产厂家应有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国家汽车“三包”规定未出台前,各大汽车经营者有义务制定适当、合理的行业“三包”,在保修期内为消费者提供更换和退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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