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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让“第四种方式”阳光起来

2011年04月12日 09:3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wu/397757.html

如今,拼车越来越受到国人追捧,并日渐风行。

在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拼车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它被称为“第四种出行方式”,不仅在民众中拥有很高的人气,而且也受到政府的鼓励支持。以德国为例。其各大城市的大学、超市等都设有拼车协会组织,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驾车人和拼车人只要将自己的拼车意向,如行程等在网上登记,另一方就可以寻找拼车对象。

对待民间拼车,政府的态度至关重要。德国政府明文规定,拼车是一种环保行为,还可增进同事和社区间的交流。所以,德国政府也通过一些行政举措鼓励拼车,比如,在一些城市,赶上交通高峰期,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德国各个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停车点,方便上下车。而美国政府在拼车问题上走得更远。如一些州为拼车开辟专用车道(他们称为大容量车道,英文简称是HOV),要求两人以上乘客车辆才能通行,单人驾车者若胆敢进入HOV,将面临巨额罚款。为有拼车记录者提供保险方便和优惠,成为许多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有公司甚至每年斥资百万奖励拼车职工,为他们安排弹性工作时间。

在我国,民间拼车虽已开始兴盛,但政府的态度却至今暧昧不明,有时甚至表现出否定压制的意向,令人遗憾。比如,某市在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时,加大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或货运等违规运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备受争议的拼车是否也适用于这样的条款虽未予界定,但交管部门解释称,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偿拼车仍被视为黑车,当按新条例规定论处。

我国一些地方对拼车“不放心”,管理上倾向于“控制”,甚至“打击”,这就将拼车挤压在灰色地带,一直难见阳光。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均倾向“避害”,而不是“趋利”。拼车的确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毕竟它有着非常明显的积极价值。常识告诉我们,凡事当以利害较之,坚持选优原则。立法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在定性拼车之前,必须在选优原则之下,首先要对拼车的利害进行科学、准确和量化的评估和论证,只有这样,立法和决策才有依据,才能够赢得社会认可和支持,也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其积极的社会作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哪个地方政府向公众发布过拼车易发生或潜在发生风险的评估论证报告。

由于没有进行评估论证工作,在立法上对拼车的合法性问题长期搁置,在执法上又一贯主张对拼车不宽容,甚至一棍子打死,这自然会引起民众的非议。有人说,承认拼车的合理性,却不让这种合理性实现其社会价值,看到有偿拼车可能存在危害,却不去想办法解决,而是一味地禁止,这是一种懒政表现。为了缓解交通压力,治理污染,既然能够下决心出台尾号限行、摇号购车等政策,为何就不能在拼车合法化实现其积极社会价值这事上动动脑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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