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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注册管理,规范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职业行为,根据《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证书(下称质检师证书)并经注册,从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下称中检协)负责组织实施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名义从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中检协委托地方相关机构(可从中国质量网www.291732.com查询)为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地区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的地区,由中检协直接负责注册相关工作。

中检协负责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日常监督、指导和管理,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和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时按专业类别分别注册。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应当按照《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质检师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年龄未满六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岗位工作;

(五)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须提供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质检师证书者,应在取得质检师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已由中检协在其质检师证书专业项目栏中作增加专业项目标注者,应在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提出该专业类别的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三)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整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质检师证书;

3.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

(三)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向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证明,或参加可视为规定继续教育内容的相关业务培训的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有效期内,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整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的需一式3份,附表2);

2.质检师证书及注册证;

3.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1份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应建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反馈中检协。

第十七条 在取得质检师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质检师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质检师证书,须重新报名参加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的考试。

第十八条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质检师证书或注册证,以及其他应作为质检师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的;

(五)脱离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七)因本人过错在电气产品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质检师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质检师证书,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考试。

第二十条 被注销注册和质检师证书失效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将收回其质检师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中检协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中检协统一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应在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考试,取得质检师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中检协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中检协在每年2月底前在中国质量网上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注销注册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机构应于作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中检协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在中国质量网上向社会公布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注册费为60元/人/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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